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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验)室隐患及事故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22人浏览: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实验室内师生伤害事故,保护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上级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在紧急情况下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展开事故抢救、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师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二级学院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二级学院安全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较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学校相关处室和相关责任人应积极调查和妥善处理。

三、二级学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二级学院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第一时间通知120,校医协助)外,按规定程序上报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同时现场有关人员和二级学院负责人要组织力量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固定证据。

四、学校安全事故的分类及报告对象

学校安全事故分为重大事故(Ⅰ类)、较重事故(Ⅱ类)、一般事故(Ⅲ类)。

1.重大安全事故

(1)重大火灾事故:指因学校管理不善引发的,重伤1人以上或者有师生死亡现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 重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指学校建设工程中和教学用房发生坠落坍塌包括房顶玻璃破碎坍塌、倾倒等造成重伤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 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指学校的教育教学器材及其它特种设备因管理使用不当而发生爆炸、倾倒、触电,重伤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 自然灾害事故:指学校或其学生遭受洪水、暴雨、雷击、台风、地震等侵害,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 教职工行为不当,造成学生或教职工重伤一人以上或死亡的。

(6) 实训室失盗,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或者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

2. 较重安全事故

造成学生或教师需要住院观察及以上严重程度的,以及伤害在重伤以下的为较重安全事故。

3. 一般安全事故

其它各种方式或行为造成了学生或教师受到伤害或影响,但不需要住院观察及以下轻微程度的为一般安全事故。

4.报告对象:现场人员或知情者或有关责任人,预料或发现有安全事故发生应及时报告,一般安全事故应报告到相关基层干部(学院实训主任)和学校实训中心处理;较重安全事故要报告到学校实训中心、校安保办处理;重大安全事故要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校长及校董会处理。凡知情不报、或隐瞒、或拖延缓报、或私自处理导致事故扩大、或失控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1.预计或者发现重大事故(包括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即将发生,在现场的任何一名教师或者学生要立即报告学校的老师、班主任或者学校领导,直到校长得知。知情不报者将严肃处理。

2.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①火灾事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②治安(刑事)事故。拨打报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③中毒事故。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区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④其它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分别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要立即将事故情况分别报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和当地公安机关,并马上派人员到达现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随后向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报送文字材料。

3.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有意破坏现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学生(班级)、教师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受伤人数及状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同时通知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必要时可通知公安、安监、卫生、保险等部门,给予支援和帮助。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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