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我校实训(验)室设施、仪器设备、人员以及经费投入的综合效益,科学地规划和优化配置实训(验)室,加强实训(验)室建设过程管理,制定我校实训(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范围
凡由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建设、或学校投资建设的教学实训(验)室建设项目均采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立项原则
1.申请立项项目必须符合我校总体发展规划以及专业、学科的发展方向;
2.有较大的投资效益:可承担一定量的实训(验)教学和(或)承担较大的科研工作量;
3.有利于推进教学改革和提高实训(验)教学水平;
4.不与校内现有实训(验)室低水平重复;
5.有(或可落实)相应的场地、必备的配套条件;
6.具有相应的实训(验)技术和稳定的实训(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条 立项程序
1.按照学校制定的实训(验)室发展规划,各学院(部)组织申报本单位所需实训(验)室建设项目,填写《星空网页版登录入口实训(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审核盖章后交实训中心。项目中如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按照《星空网页版登录入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另行申报处理。
2.实训中心组织对各学院(部)报来项目进行评议、现场考察,并根据当年学校实训(验)室建设投资计划,按照项目的效益、教学需要的轻重缓急程度,提出立项初审意见。
3.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建设方案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专家在认真听取申报单位就项目立项理由进行详细汇报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综合分析,写出论证意见。
4.实训中心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欲采购设备可操作情况,提出确定立项意见,提交校董会审批。
5.经学校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实训中心代表学校与建设单位签署《星空网页版登录入口实训(验)室建设项目责任书》,正式立项备案。
第四条 项目执行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落实、到位后,实训中心予以启动、执行。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学校后勤服务中心、项目单位和实训中心要紧密配合,确保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项目。
第五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由实训中心组织使用单位、校内外专家、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要按照实训(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中的建设要求逐项核实,并按《星空网页版登录入口实训(验)室仪器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对于无法通过验收的,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并由供货商或开发商签字确认,整改后再次验收。
验收完成后,由实训中心协同使用单位在一周内(大型仪器设备70天,进口设备80天)完成固定资产报增、财务报帐等手续。至此,实训(验)室建设项目完成,交付使用单位使用。该项目超支或节余经费由实训中心结算,不再安排使用。
由于各种原因,在项目完成时间后两年内仍无法验收的,实训中心要组织国有使用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和财务处进行项目结题,并提出书面的结题原因和后续处理方案,上交学院。待学院批准后,按照处理方案完成固定资产报增、财务清帐等工作。
第六条 效益评估
实训(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必须定期对该项目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对使用效益低的实训(验)室要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调研,提出解决意见,修改使用范围和管理规章,开放实训(验)室,提高实训(验)室的使用效益。
实训中心要将实训(验)室的使用效益记录在案,并作为以后建设项目立项的参考,并作为实训(验)室管理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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