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实验(训)室建设水平,规范实验(训)室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和厘清学校各部门在实验(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其有关实验(训)室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星空网页版登录入口实验(训)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学校各专业实验实训教学、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提供实验实训服务的实验(训)室,包括基础(含体育)、专业、科研等各类校内实验(训)室,以下统称为实训室。
第三条 学校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各二级单位负责具体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资源开放共享。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实训室组成的三级联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训室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实训中心是学校实训室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的统筹、指导与组织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训室直接管理部门,成立本单位实训室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实训室管理工作实行二级单位领导负责制,各实训室设置管理责任人(专兼职均可)。
第三章 建设规划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专业及专业群建设的需求,设置相应的实训基地,实训基地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实训室组成。实训室的建设规划,要从人才培养的需求出发,体现实验实训教学、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科研、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功能,项目规划应包括:
(一)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校内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二)符合实验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场地;
(三)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实践教学项目;
(四)充足的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或科研、技术研发、对外培训等任务;
(五)合格的实训室工作人员、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实训室建设项目含新建项目、改造项目与其它项目,其中新建项目是指拟建实训室承担新的实训教学内容,需要在新规划地点进行整体设计与建设的项目;改造项目是指拟建实训室承担的实训教学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在原地点进行整体重新设计与建设,包含环境改造、设备添置及升级的项目。其它项目是指除新建和改造的项目外的其它项目;需要进行实训室部分设备添置更新、零星基建修缮项目不在此立项申请之列。
第九条 实训室建设项目立项程序分为前期调研、部门论证 (所在教研室论证、专家论证、二级学院领导审核)、学校论证(实训中心组织校内外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分管校领导审批、提交学校校董领导审批,立项后按流程执行等。
(一)前期充分调研
每年1-3月(或7-9月),各二级单位根据专业发展需要,以教研室或部门为单位成立项目工作小组,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就实训室拟申报建设项目需求在同类院校或行业间进行前期充分调研。通过调研了解建设需求是否符合学校发展及专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及人才培养特点、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新理念新方向等。
每学期开学初向实训中心提交《实训室建设项目意向申请表》,实训中心汇总后将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下一步项目申报工作。
(二)提交申报及部门论证
每年3-4月份(或9-10月份),实训中心发布通知开展年度实训室建设项目申报。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综合考虑专业发展和专业群建设需求,提前落实实训室建设地点,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并填写《星空网页版登录入口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书》。由二级单位自行组织教研室论证及校内外专家立项论证,并经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上报实训中心申请立项。
部门论证由二级单位自行组织,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1.建设项目方案是否可行,设备功能能否满足教学需要,在同类院校是否具有前瞻性;
2.建设项目在建设必要性、场地规划布局、环境建设、采购清单、仪器设备及附属设施配套等是否合理;
3.建设项目在部门内及专业间是否存在重复性建设等。
(三)校级论证
1.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
每年5月份(或11月份),实训中心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立项论证(主要针对建设必要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论证)。专家组围绕“人才培养方案一课程标准一实训项目一完成项目所需的关键设备”这条主线,综合考虑实训室的基本任务和专业招生规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轻重缓急和资源共享的原则,提出实训室建设项目是否纳入立项意见。
2.职能部门论证、审核
实训中心会同建筑装饰部、网络中心、资产部、采购部、机电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所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论证、审核,确保项目合理,可行。
实训中心主要负责审核申报项目部门论证完成情况、是否重复建设、场地及建设资金预算情况;采购部和资产部主要负责审核申报项目采购清单的统计,采购文件要求是否合理。建筑装饰部、机电部主要负责审核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用电需求,场地安排,设备、家具的平面布局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项目要求。网络中心主要负责审核申报项目是否有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信息化及计算机类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实训中心将各部门的审查意见反馈至各申报部门进行申报材料修改、完善。
(四)立项
每年6月份(或12月份),实训中心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师资、学生人数、场地、资金等因素,拟初定年度实 训室建设立项项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拟立项项目提交校董 领导审议,获审批通过的项目可以正式立项建设。
实训室建设项目立项后统一编码,原件保存在实训中心建设科,立项后不得随意更改立项名称,确因建设实施工作需要可建立子项目名称。
(五)项目申报及立项流程图
(六)增补立项
如因推进专业群、品牌专业建设等紧急任务,以及落实增加建设经费等情况,实训中心视项目需求情况另行组织增补立项工作。
第五章 项目建设与实施
第十条 二级单位所申报的实训室建设项目得到学校立项批准后,进入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协调和监控整个项目的建设情况及工作进度。采购部、建筑装饰部、机电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训室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实训中心监督与协调项目实施过程。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实施从项目实施年开始计算,必 须确保经费、场地落实到位,方可启动实施,建设期原则为1年,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 在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科大建筑装饰部负责具体项目的施工建设;采购部负责项目的家具类、信息化设备类、非信息化设备类的采购工作。
第六章 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 实训室所在二级单位不得随意对实训室名称、使用地点、建筑面积、用途、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及存放等进行更改。
第十四条 实训室建设项目如因专业建设、升级改建、场地变化等变更,需提交《星空网页版登录入口实训室建设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进行审批。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验收按项目类型,由各职能部门分项完成验收。施工类项目按照由科大建筑装饰部提出申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申报单位共同验收流程执行;设备购置类项目按照由采购部提出申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申报单位共同验收流程执行;分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须按职能部门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如果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货不对板等现象,将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所有分项验收,交付使用满一年,由项目负责人反馈项目总体使用情况、项目质量、达到的预期目标和取得的效益、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等,将上述情况形成文字报告提交所在部门审核,由所在部门统一提交实训中心。
第八章 实训室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实训室工作人员是管理、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加强培养与考核,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过硬、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实训工作人员队伍。
第十八条 实训室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研究人员、管理人员等。各二级单位要参考有关标准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对各类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工作水平、工作实绩等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实训室工作人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实训室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实训室日常教学或科研的辅助工作。配合任课教师提前做好实训室教学设备与材料的准备工作,确保实训室正常运行。
(二)做好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定期自查实训室资产状况。做好实训耗材管理及设备维修跟进、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三)协助开展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规范实训室各类规章制度建设及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实训室安全自查及整改,做好台账记录,并主动参加各类安全培训。
(六)完成各类实训室数据报送及考核材料。
(七)做好实训室的环境卫生,保持实训室干净整洁。
第九章 实训室管理
第二十条 落实“整理、整顿、清洁、节约、安全、素养”的基本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养成行为习惯,最终达到“环境整洁、物品整齐、素养提高、形象一流”的良好效果,实现育人环境与个人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室的命名。按照国家规定的专业分类及实训室覆盖专业核心实践教学课程的范围命名,应能清晰地表达实训室的性质和任务。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仪器设备是完成实验实训教学所需的重要保障,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材料的管理。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实验实训材料的统一管理,各类实验实训材料均应设立明细帐目,健全购买、领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建设。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实训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除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各实训室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要求,补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训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实训室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十六条 安全与劳动保护。各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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