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真正把想干事、能干事,干实事的人员选拔到管理领导岗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保证学院决议、决定的有效执行和学院人才培养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聘本院党政和专业技术部门科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选聘党政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公开选拔、平等竞争、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五)依法办事的原则;
(六)防止任人唯亲、唯近,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聘任条件
第四条 选聘党政及专业技术部门处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较高政策理论水平、文字组织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认真执行院董会的决议、决定,立志改革,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本部门工作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力;
(四)待人诚实守信,不吹捧、不势力,不借请客送礼拉关系;
(五)品行纯朴,思想务实,不拉帮结派,不做“两面人”,不讲“两面话”,不投领导所好,不开口要官,人前人后一个样,好处面前不伸手;
(六)老实做人,踏实干事,不邀功请赏,不虚报政绩。
第五条 选聘科级党政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本岗位所需的一定政策理论水平、文字表达水平和独当一面的工作能力;
(二)认真执行领导交办的任务,服从安排,埋头苦干,任劳任怨,干出实效;
(三)与同事和睦相处,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四)脚踏实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事张扬,绩效真实。
第六条 选聘为科处级党政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系(部)副主任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主任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学院工作工龄两年以上;
(三)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任职两年以上;
(四)身心健康;
(五)工作能力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选聘科处级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者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聘科处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评对象。民主推荐由人事部门具体负责。
任期届满时,民主推荐按照科处级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评对象。确定考评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但又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九条 任期届满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院董领导;
(二)党委书记、副书记;
(三)教职工代表;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条 任期届满时,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的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以及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人事部门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院董会及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时,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 评
第十二条 对已确定的考评对象,由考评小组对其进行严格的综合考评。考评对象入选数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三条 考评科处级管理人选,必须依据选拔聘任条件和不同级别职务的要求,全面考评其德、能、勤、绩,注重考评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 考评科处级管理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评对象的现实表现和综合能力。
第十五条 考察科处级管理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评小组,拟订考评方案;
(二)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评、专项调查、同考评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三)综合分折考评情况,同考评对象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 任届中期和任届末,应当对干部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拔其续聘的主要依据之一。民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二)参加评议的人员,一般应当由被评议对象的同级、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述职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 考评科处级管理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评材料,并归入学院干部档案。考评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评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十八条 实行拟任职务考评责任制。考评小组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考评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科处级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由院董会集体讨论作出聘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院董会成员必须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并严守保密纪律。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一条 讨论决定人选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小组向院董会汇报被考评人的详细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到会院董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定;
(四)对作出聘用决定的人员,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六章 任前公示
第二十二条 拟任干部应张榜公示七天。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通过后,进入为期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按拟任职务90%计薪,试用期结束后任职者正式履职,不称职者按其能力特长重新安排合适的工作。
第七章 聘 任
第二十四条 聘任期每届为两年。
第二十五条 党群系统人员任免决定由党委负责人签发,其他系列任免决定由学院院长签发。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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