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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信息发布者: 摄影者: 发布时间:2017-09-28 浏览量: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须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技术研究领域,并取得重大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有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卓著,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的效果;主持和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并完成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以上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它专业奖项。

(2)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

(3)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主持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问题,或直接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第八条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或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前3名。

    (5)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劳动模范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1年以上。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是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有半年以上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技能操作达到技师水平。主持和指导过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重大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系统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3名)。

    (三)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为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得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

    (四)本人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鉴定,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教材)6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三)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应8万字以上,论文应有2篇以上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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