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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建筑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信息发布者:建工学院党总支 摄影者: 发布时间:2022-09-29 浏览量:

建筑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院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除有特殊规定以外,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研究决定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大工作措施,讨论通过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办学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与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群团工作中涉及行政事务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教职工工作考核、绩效分配、师生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八)研究决定学院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根据议题内容决定。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群团工作的,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事务的,由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书记或院长又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

第七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党委委员;院长助理固定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

第八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特殊情况由书记院长商议决定是否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九条  会议通知、材料准备、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学院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会议由书记、院长提议召开。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凡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得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最后作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时,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由会议记录人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本学院教职工通报。

第十八条  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按保密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需要行文时,由学院行文。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党政班子成员及其他责任人要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党政联席会议决议需向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报送时,需书记和院长联名签字后方可送交。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应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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