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创建平安校园,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学校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校园内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第三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审核办证由保卫处负责,日常管理和违规处理由保卫处校卫队负责。
第四条 无牌照、不符合规定、未办理《校园通行证》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校内行驶。
第五条 《校园通行证》办理: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凭车辆购置发票可免费办理《校园通行证》;摩托车凭机动车合格证、购置发票、交强险发票、驾驶证、行驶证可免费办理《校园通行证》。办理地点:后勤保卫处。
第六条 在校园内行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必须征得家长同意并签订《安全行车协议书》。
第七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车主应随身携带《校园通行证》;在校园内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除驾驶员外,限载1人。
第八条 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并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按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障遮挡、污损。
第九条 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方向把、喇叭、后视镜和灯光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第十条 在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须戴头盔,在校园行驶时不准鸣笛,不准轰大油门,不得在校园内飙车,双手不得离开车把。必须服从管理,避让行人。严禁酒后驾驶,逆向行驶。
第十一条 有证车辆驾驶人员有违规行驶、乱停乱放和其它影响校园交通秩序行为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将收回《校园通行证》,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第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在校园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将通报所在单位和驾乘人员。责令车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理车辆,拒不服从管理的,保卫处扣留车辆,代为保管。
第十三条 在校园区发生交通事故的,将追究驾驶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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