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版印刷(中级)
成单位:艺术传媒学院
第六届全国印刷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介绍
时间:2018-01-02 11:34来源:中国印刷技术协会
大赛发展史:“全国印刷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于2008年、2010年、2012年、2014年、2016年成功举办了五届,作为国家级一类赛事,大赛已成为迄今为止全国印刷业内规格最高、动员和参与范围最广、组织最严谨、制度最规范的国家级品牌职业技能赛事,已步入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的轨道。持续高效的举办赛事,对培养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展示劳动者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促进印刷业产学研交流合作、提升从业者职业发展空间、推动印刷技能水平提升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涉及国内、国际的印刷业技能顶级赛事,大赛得到了各级行业政府主管部门、技能人才政府主管部门的全面关注与精心指导;由各级新闻出版局和行业协会具体深入组织;最关心技能人才培育的印刷企业和大学、高职高专、中专等各层次院校自我选拔,派出选手;参赛选手事关自身技能提升,更有可能全面改变职业生涯而全身心投入;业界供应商充分体现社会责任感,人、智、财、物全力资助;媒体机构跟踪报道,不仅是国家级,还有地方媒介也参与报道,为大赛组织更加深入人心。从没有一项业界活动可以将一个行业所属的政府、协会、企业、院校、职工、学生、设备商、耗材商、媒体等各个性质的机构和个人如此紧密、深度的结合在一起,“全国印刷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做到了,这正是其独特的价值所在! 一、组织机构和职能 大赛成立第六届全国印刷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组委会下设评判委员会、秘书处、监审组和学生组竞赛组委会,秘书处下设印前处理和制作员(平版制版员)竞赛工作组、印刷操作员(平版印刷员)竞赛工作组、印后制作员(印品整饰工)竞赛工作组、学生竞赛工作组。 大赛组委会:负责大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指导大赛秘书处[含印前处理和制作员(平版制版员)竞赛工作组、印刷操作员(平版印刷员)竞赛工作组、印后制作员(印品整饰工)竞赛工作组、学生竞赛工作组)、评判委员会和学生组竞赛组委会]的工作;对大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大赛各项组织和赛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评判委员会:负责制定大赛规则、评判标准等工作。大赛评判和命题等工作。 监审组:负责大赛决赛考题编制、竞赛、执裁、评判等全程监审。 大赛秘书处 :负责大赛的组织实施及日常事务性工作。 大赛评判委员会是本次大赛的最高评判机构,负责决赛的评判工作并指导各省(区、市)初赛赛区的评审工作。 各省(区、市)赛区设立相应的组织委员会、评判委员会、监审组,负责本赛区的大赛组织评审、监审工作。 二、竞赛工种和组别: 比赛工种为平版制版员、平版印刷员、印品整饰工三个工种。每个工种设职工组和学生组两个组别。 三、参赛对象与报名方法 (一)、职工组 1、参赛对象分别为从事印前处理和制作员(平版制版员)、印刷操作员(平版印刷员)、印后制作员(印品整饰工)三个职业的操作人员,不受学历和职务的限制。 2、曾参加全国印刷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并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者不得以选手资格参赛。 3、参赛选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锐意进取,刻苦钻研技术,勇于创新。 4、参赛者需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可以个人名义或由企业统一组织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赛初赛赛区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可以自愿参加赛前辅导培训。 5、参赛选手应分别具有印前处理和制作员(平版制版员)、印刷操作员(平版印刷员)、印后制作员(印品整饰工)职业资格三级(含三级)以上水平或具有担任五年以上机长(含五年)经历均可报名参赛。 (二)、学生组 1、参赛对象为在校的本专科生、高职、高专生以及中专、技校学生。 2、参赛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钻研技术、成绩优良。 3、参赛者需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可以个人名义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赛赛区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可以自愿参加赛前辅导培训。 四、竞赛时间和地点: 时间:初赛拟于2018年1-6月举办,决赛拟于2018年7-8举办。 地点: (1)初赛各省(区、市)赛区组委会负责组织 (2)决赛全国印刷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负责组织; 决赛场地:平版制版员:山东工业技师学院 ;平版印刷员: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职工组),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组); 印品整饰工: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标准和命题 大赛参赛工种参照《平版制版员》、《平版印刷员》、《印品整饰工》国家职业标准,命题以职业标准为基础,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设备、新技能等相关内容 六、奖励政策 七、裁判纪律 1、裁判员必须服从裁判长的领导,遵守裁判职业道德,文明裁判。 2、裁判员必须佩戴裁判员胸牌,仪表整洁,举止文明礼貌,接受参赛人员的监督。 3、保守大赛试题的秘密,严肃赛场纪律。 4、严格遵守大赛的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 5、严格执行大赛规则,除应向参赛选手宣读竞赛须知外,不得向参赛选手暗示或解答与竞赛有关内容。按大赛有关规程、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进行评分,做到公平、公正、真实、准确。 6、裁判员评分时不得相互商量,竞赛过程中如出现问题或异议,服从总裁判长的裁决,避免与参赛选手和有关人员发生争执。 7、大赛组委会正式公布成绩和名次前,裁判员不得私自与参赛选手或代表队联系,不得透露有关情况。 8、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在竞赛期间请假。 八、申诉与仲裁 1、参赛选手对不符合大赛规则规定的设备、检测、评判以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均可提出申诉。 2、参赛选手申诉均须通过所在代表队领队,按照规定的时限以书面形式向监审组提出,由仲裁组进行裁决。 3、仲裁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参赛选手不得因申诉或对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竞赛,否则按弃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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