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科称“创业基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根据《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由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与实习就业处、广州创谷孵化器有限公司代表组成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创业的校领导为委员会主任,会审决策使用创业基金投资的项目。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与实习就业处。
第三条 办公室在申请受理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应该及时核实相关材料,并报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予以投资的决定。具体受理时间由办公室根据情况通知。
第四条 广州创谷孵化器有限公司代行投资主体职能,负责与创业团队(企业)签定股权投资协议、无息贷款协议等以及项目资金的管理、验收。
第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广科创客梦工场,受理创业基金投资项目的申请。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符合创业基金支持条件的投资项目,申请创业团队(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广州创谷孵化器有限公司初审合格后,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团队(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报书和创业团队(企业)成员介绍;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采购仪器设备清单、证明价值的相关文件;
(五)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会计报表、技术报告、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等的复印件);
(六)其它相关资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订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第八条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上报。
第九条 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将以《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告知,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十条 创业基金投资项目一般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 创业团队(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创业基金投资项目。
第三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业基金的立项审理。
第十二条 创业基金的立项审理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预评审,预评审专家组一般由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其中科技类专家(含技术)不少于2位、管理类专家不少于2位、经济专家(含金融、财务)不少于1位,预评审结论为推荐或不推荐;出席项目评审的每位成员对于所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校企合作与实习就业处的领导、工作人员及广州创谷孵化器有限公司负责人参加,会议应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讨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有一半以上人员同意的项目视为委员会同意投资。
第十四条 凡同意投资的项目需公示,经公示无异后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团队(企业);广州创谷孵化器有限公司与申请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定投资协议,并报学校财务处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凡未获通过的项目,将在自该项目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团队(企业)。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退出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审查、汇总、项目管理;广州创谷孵化器有限公司负责创业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学校财务处负责创业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受资方对投资项目的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必须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第十八条 创业基金出资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股权投资期限不超过三年,主要以资金形式退出。回收资金一般不超过投入资金的130%,最高不超过150%;无息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不重复享受。已获股权投资的创业团队(企业)不再享受无息贷款。无息贷款按等本金到期归还,经委员会同意可展期一次,展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可提前归还。创业基金的核销与清算由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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